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基建财务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桂林洋校区建设项目建设支付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建设工程成本,保障新校区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积极配合计划财务处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执行基建财务“一支笔”及学校有关基建财务审批制度,工程款项支付,由学校相关主管领导审签后办理财务支付手续。
三、工程开工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有关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每月财务付款计划,经项目合同管理人员汇总复核后报新校区建设办公室领导,以及时与财务处沟通联系,必要时汇报学校相关领导。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必须由该合同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取得必要的支付凭证(如项目监理部的付款通知单),方可办理有关财务付款手续,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复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五、工程进度款应严格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一般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确需支付的应按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合同或类似手续。
六、加强与计划财务处日常沟通联系,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学校基建财务情况,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基建财务情况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半个月向新校区办公室领导报告,项目管理部门每个月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各项目基建财务执行情况。
七、工程合同造价未经学校监察审计或其委托的审价机构审计审定的,不得办理工程造价的结算及有关的财务支付手续。
八、经监察审计或其委托的审价机构审定后,有关经办人应及时清理和核对财务往来款记录,按合同规定提留保修金作财务挂帐处理,办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手续。
九、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杜绝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