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项目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22 11:36:58
  

        为加强桂林洋校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合理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施工工期,同时规范工程竣工结算有关工作,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进行施工图会审,提高工作质量,尽可能减少在施工中的设计变更。施工图会审纪要纳入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范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讨论通过并由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一般应由设计单位出具,经监理、施工单位确认后,项目负责人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发至有关参建单位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使用、管理等方面原因由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在建设单位最终签发前应征得设计监理单位的同意或认可;因实施等方面原因对工程进行优化或完善所作的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在建设单位签认前应征得设计监理单位的同意或认可。

第四条  初步估算工程设计变更费用超过10000元的,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会议会同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讨论确认后,由分管施工建设办公室领导签发实施;估算工程设计变更费用超过50000元的,提交办公室会议讨论后并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技术办公室领导签发实施。

第五条   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若现场出现问题经协商意见一致后,原则上应在14日内补办工程设计变更有关手续。

第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及暂定价施工签证,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原则上在施工单位提交签证单据后的14日内办理完成,项目负责人应利用工程监理例会等机会及时听取设计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的意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施工签证费用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以及在未作工程设计变更或提高标准的情况下,签证价格不超过原暂定价1.10倍的,新校区建设办公室讨论后由分管施工领导直接签发。

第八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已经提交办公室会议讨论的,可由办公室分管施工领导直接签发。

第九条   涉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及招标补充文件等)确定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因具体条款理解不同或持有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提交新校区建设办公室会议讨论后书面答复,由分管施工办公室领导签发实施。

第十条   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或施工签证单,项目负责人应分发至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参建单位,必要时分发至项目专业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与专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协调和联系,通盘考虑工程设计变更,避免因信息不畅而发生各种不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未按程序进行的施工签证无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