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仅指由学校基建处承担建设的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工程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跟踪审计、设备货物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校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但单项合同金额服务类项目少于20万元、工程建设类项目投资少于50万元、设备货物类物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校内招标。
第四条 建设的单项合同金额服务类项目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工程建设类项目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设备货物类物资金额达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校外公开招标。
第五条 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我校建设的总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包括施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项目必须实行校外公开招标。
第七条 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要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并具有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并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实行校内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承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审核以及组织完成项目招投标、评标、定标、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项目招投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第十条 工程投资额度达200万元的项目或服务类的项目投资超过100万元、设备货物类物资金额达100万元以及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项目须在省市政务中心平台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在省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标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按照平等竞争、公开合理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质疑的由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解释。并且报业务主管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依照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工程,投资50万元以内的校内招投标项目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可直接委托施工单位。需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严禁将项目转包,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取消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校内、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活动须接受学校纪检办、监察审计处、教育工会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其他工作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1日实施的《海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海师办[201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