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学校建设的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程序,优选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情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设计文件应完整配套,设计深度满足技术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应通过图纸审查,同时办理相关施工报建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四条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 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被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按“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工作,详细做好施工过程的隐蔽工程记录、变更记录及现场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施工规范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第九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和工程资料存档制度,责权明确。
第十条 对于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应组织设计、质监部门、监理公司等单位及时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将施工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