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6-05 15:56:46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和设备采购等合同)规范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正常顺利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海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二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中标后的规定期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三条   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条款,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工程质量要求,工期,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与质量标准,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理方法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项目管理部门起草,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议。

第五条   起草合同经过谈判并征得分管校长同意后按学校合同会签管理要求进行会签。

第六条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合同分发范围应包括学校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校办公室和项目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技术咨询、设备采购等合同均可参照以上条款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保护学校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