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05 15:48:33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单位确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用于我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过程确定招标代理单位阶段的工作,包含基本建设活动中的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设备的招标。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代理单位信誉档案,认真总结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三条  确定招标代理单位必须经过征集招标代理单位,调查了解招标代理单位,征求意见,确定委托及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四个阶段。

第四条  征集招标代理单位阶段工作: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性质、特点公开向社会征集有意代理招标项目的代理单位;并对代理单位资质、人员水平、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确定初步名单。

第五条  考察招标代理单位阶段工作: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初步名单中的招标代理单位的信誉,有无违纪、违规或其他不正常的情况,确定侯选名单或根据投标情况排序。

第六条  确定委托及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阶段工作:由学校基建招标领导小组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将征求的意见或根据投标情况排序的候选名单报学校审定后,确定委托代理关系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实施建设工程招标阶段的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