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0-19 14:4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我校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学校基建处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校园建设规划

第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海口市城市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海南师范大学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是进行校园建设的总要依据,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本,建设和谐、环保、节约型校园,保证学校产业发展的连续性。

第六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并经海口市规划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三章   立项与投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做好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组织施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方可组织施工;房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对项目使用的重要材料,完成的分部工程,结构主体工程等项目实行检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后方可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报请项目属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学校纪检、审计、工会及使用单位等部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基建财务必须严格遵守财务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基建单独建账,建设项目单独核算,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安排,审核确认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基建合同管理制度,按建设项目编制合同目录,建立合同与支付台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学校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  建议资金支付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阶段和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支付对象应与合同签署的单位名称一致。注意防范法律风险,预付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执行,数额较大的预付款支付应要求对方提供预付款保函。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根据监理与跟踪审计的支付审核凭证支付,工程结算款支付必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支付,结算审计前应留够尾款,防止超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要求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项目跟踪审计,校审计部门全过程参与项目造价、签证管理工作;项目竣工决算应报省财政部门评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审计,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批工作,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上级批准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财务移交手续。

第七章   竣工移交与质量保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部门等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施行必须接受学校纪检办、监察审计处、教育工会等部门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